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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4 : 13 - 25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4 : 13 - 25

【羅4 : 13 - 15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應許亞伯拉罕的根基在於信

神給亞伯拉罕「承受世界」的應許,不是靠律法的功德,而是憑著信心所得的義。亞伯拉罕被稱為義是在創世記15章,那時神只是要他單純相信神的話。這顯明神的救恩原則是信心,而非律法。

律法是在亞伯拉罕之後四百多年才藉著摩西頒布 (3 : 17),所以應許與律法沒有直接關聯。 亞伯拉罕得應許時,還沒有律法的要求,因此根基完全在信心,而不在行為。這也說明,應許臨到我們每個人,也是基於同樣的信心原則。

靠律法就使應許失效
如果後嗣是靠守律法而得,那麼信心就失去意義,神的應許也就失效。因為沒有人能完全守律法,若以律法為準則,沒有人能承受應許。

應許若建立在律法上,結局就是沒有人能得著,因為律法只顯明人的失敗。若這樣,神所賜的應許就形同落空。但神的心意是要藉著信心,使應許能臨到所有相信的人,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

律法的功用
保羅一直強調「因信稱義」的真理,而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如此便顯出律法不是叫人稱義的方法。然而律法的功用在哪裡 ? 保羅在此處清楚指出,原來律法中一個意義是惹動忿怒的。

「惹動忿怒」指的是律法引發神對罪的審判與忿怒。就好像在社會中,法律是維持秩序與安全的標準,一旦有人觸犯,就等於惹動執法者的憤怒,必須接受刑罰。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意思是說,若沒有律法存在,人就不會因為「觸犯律法」而被定罪。律法的功能是使人知罪,正如聖經所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 : 20)

因此,律法的功用是顯明人的罪,甚至使罪趁機引誘人更加犯罪。但這並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的存在,而是說:若沒有律法,就沒有定罪的依據。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顯明人無法靠自己得稱義,只能轉向神的恩典。

【羅4 : 16 - 17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 ; 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 :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應許因信而屬乎恩
神設立「因信得為後嗣」的原則,是要顯明一切都是出於祂的恩典,而不是出於人的行為。 這樣,應許才是穩固的、確定的,不會因人的失敗而落空。
應許不只臨到「屬乎律法的」(猶太人),也臨到所有「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外邦人)。因此亞伯拉罕成為信心之父,使應許能擴展到萬國萬民。

亞伯拉罕所信的神
亞伯拉罕所信靠的,是一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的信心不是建立在人有限 的可能性上,而是建立在神大能的應許上。
因此他在主面前被立為「多國之父」,這不僅是以色列的祖先,也是萬國信徒的屬靈之父, 應驗了經上所記的話 :「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羅4 : 18 - 22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在沒有指望中仍有指望
亞伯拉罕面對現實環境時,看見自己年近百歲,撒拉也早已過了生育的年齡,按理沒有任何可能性。
然而,他沒有讓環境削弱信心,仍堅信神的應許,因信而得以作多國之父,應驗了神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信心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亞伯拉罕沒有因不信而心裡起疑惑,反倒在信心上更加堅固,把榮耀歸給神。他深信神的話 絕不落空。
因著這樣的信心,神就把他的信算為義。亞伯拉罕的榜樣顯明,義是因信而得,不是因行為   ; 同時也彰顯神的公義與信實,讓我們看到神的應許永不落空。

【羅4 : 23 - 25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算為他義的意義

「算為他義」不是單單為亞伯拉罕寫的。這也是為我們寫的,指向將來所有因信耶穌而被算為義的人。強調信心的重要性,亞伯拉罕是信心的榜樣。

信心的對象
「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信心不是抽象的,而是相信耶穌的死與復活。我們的信心與耶穌復活的能力相連結。

耶穌的死與復活的目的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這表示耶穌承擔了我們本應承受的罪的刑罰,替我們付上了救贖的代價。祂的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信徒的罪得以赦免。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這裡的「稱義」不是指我們變得完美,而是神在法律上承認我們 為義。若非主耶穌從死裡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 (17 : 31),以證明祂的死已經完全滿足神公義 的要求,也無法確定神是否已悅納我們。但如今祂已復活,我們可以確知凡在基督裡的人,都 已得著稱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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