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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4 : 15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4 :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或譯 : 叫人受刑的) ;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  保羅一直強調因信稱義道理,不是因行律法稱義,如此便顯出律法不是叫人稱義的方法。然而律法的功用在哪裡 ? 保羅在此處清楚指出,原來律法中一個意義是惹動忿怒的。

「惹動忿怒」指律法啟動神對罪行的忿怒。如社會中的律法是維持公眾安全極秩序,犯法者便如同惹動執法者的怒氣,必須以伏刑為收賞場。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意指沒有律法的存在,便沒有踰越律法的行為。因律法是使人知罪。正如聖經所言 :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 3 : 20)

★  故律法的功用只能顯明人的罪,並且使罪趁機藉著律法引誘人發動犯罪的慾念。但這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而是說因為沒有律法,所以沒有定罪的根據來顯明某項罪行就是罪。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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