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教室 – 人未聽過福音要受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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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憑良心得救嗎 ?
<經文> 羅馬書 2 : 12 – 15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 ;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之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
★「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裡的「本性」指人與生俱來的良善天性 ; 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因此在人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 (羅 7 : 19) ; 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裏面,要求人作好,這就是行律法上的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是指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裏,所以說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是非之心」就是人的良心。「見證」就是告發。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這裡的「思念」是指人在心思中的推理。「或以為是,或以為非」是指人的心思 (理性) 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 ; 人只要用心思來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壞。
★ 因此,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但他們有神所賜的良心,他們既不聽從良心的判斷,以致損毀了良心的功用,則對於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責任。
★ 保羅在此給我們看見律法與是非之心有相同之處,就是律法與良心,而這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來說的,都一樣地使人知罪,並知道有責任行善。良心若沒有被壓制、欺蒙、污損,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
─ 要求人行善,並定人的罪。
★ 總之,使徒保羅的目的,乃是要證明猶太人與外邦人是一樣的,有律法的和沒有律法的都同樣的要滅亡。其實不論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稱義的,乃是叫人知罪並被定罪的。
★ 總而言之,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 ; 沒有尋求神的 ;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 3 : 10 - 12),「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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