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教室 – 從啟示錄二十章看頭一次復活與第二次的死究竟有什麼含義 ?
■ 聖經教室 – 從啟示錄二十章看頭一次復活與第二次的死究竟有什麼含義 ?
<經文> 啟示錄 20 : 6
「在頭一次復活有分的,有福了,聖潔了!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他們必作神和基督的祭司,並要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
【前言】
★ 讀這節經文時,我們常會覺得困惑,因為約翰在這裡只提到了「頭一次復活」與「第二次的死」,卻沒有直接定義它們的具體含義,也沒有直接寫出「第一次的死」或「第二次的復活」這兩個詞。
★ 其實,如果我們把約翰福音和以弗所書一起連起來看,就能從相關經文理解頭一次復活的屬靈意義。按照本文的解經立場,當我們在世上信主、在基督裡得著新生命時,這就是頭一次復活所指向的屬靈生命;而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人,最後要面對的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 至於「第一次的死」與「第二次的復活」這兩個經文沒有直接使用的名稱,以及它們所涉及的事件,我們也需要結合整本聖經進一步理解。以下我將結合相關經文,整理這些事件的含義與彼此的關係。
【什麼是「頭一次復活」?】
★ 啟示錄二十章六節提到在頭一次復活有分的,有福了,聖潔了,這裡所說的復活,如果我們只看字面,很容易以為是指世界末日人死後的肉體復活。不過,如果我們仔細對齊新約聖經的其他經文,就會發現這裡其實是指信徒在世時的「靈性重生」。
★ 我們可以從以弗所書的記載看得很清楚,保羅提到我們以前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但上帝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甚至使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保羅在這裡用的是已經發生的屬靈實況,意思是當我們認罪悔改、信主的那一刻,我們原本死掉的靈性就已經活過來了,在地位上已經與基督一同復活,這就是靈性上的復活。
★ 另外,約翰福音也提供了非常明確的證明,耶穌曾親口說,那聽祂的話、又信差祂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就像約翰福音五章二十五節所記載的,耶穌特別強調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 因此,把這些經文和啟示錄二十章連起來看,邏輯就非常直接,經文所說的「頭一次復活」指的就是基督徒在世時的靈性重生。我們在信主的那一天,靈性就已經復活,並且在屬靈的地位上,就已經開始與基督一同作王。
★ 而經文後半段所說的一千年,就是指基督徒得救之後、直到主再來之前的這段「傳福音時 期」。在這段長遠且完全的屬靈得勝時期中,信徒與神同工,藉著宣告福音來赦免人的罪、捆綁撒但,這正是基督徒與基督一同運用天國王權的偉大應許。
【從第一次的死、頭一次復活到末日的復活與審判】
★ 雖然啟示錄二十章六節只直接寫出了頭一次復活和第二次的死,但從啟示錄二十章的上下文以及全本聖經的教導來看,還有一些沒有被直接命名的重要事件,例如我們所說的「第一次的死」,以及末日死人復活的事件。
★ 按照本文的解經立場,「頭一次復活」是指信徒在世時的靈性重生,而信徒在主再來時,還要經歷身體方面的改變。對於已經離世的信徒,主再來時,他們的身體要從死裡復活,成為不朽壞的身體;至於當時仍然活著的信徒,則要經歷身體的改變,同樣得著不朽壞的身體。
★ 因此,有些讀者可能會進一步認為,既然頭一次復活是靈性復活,那麼已經離世的信徒在主再來時,身體從死裡復活、得著不朽壞的身體,是否就可以稱為「第二次的復活」?這樣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聖經並沒有直接使用「第二次的復活」這個名稱,也沒有明確將這個名稱限定為信徒將來的身體復活。
★ 另一方面,啟示錄二十章十一至十三節也記載了死亡和陰間交出其中的死人,讓他們站在白色大寶座前接受審判。因此,為了避免將經文沒有直接命名的事件混為一談,本文不另外定義「第二次的復活」,而是採用「末日死人復活」來描述相關事件,並分別說明信徒在主再來時的身體復活,以及不信主之人復活接受末日審判的情景。
★ 關於第一次的死,就像希伯來書九章二十七節所說的:「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這裡所說的,是人人都要面對的肉身死亡,也就是生命在世上的結束。我們將這個肉身死亡稱為「第一次的死」,是為了與啟示錄所說的「第二次的死」作區分。在正常的歷史進程中,不論信主或不信主的人,都會經歷肉身死亡,唯有主再來時仍然活著的信徒例外。
★ 關於末日死去之人的身體復活,則要從主再來與末日審判的經文來理解。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五十一至五十二節指出,主再來時,死去的信徒要復活,成為不朽壞的,還活著的信徒也要改變。
★ 至於不信主之人的復活,則可以從啟示錄二十章十一至十三節所記載的白色大寶座審判來理解。約翰看見死亡和陰間交出其中的死人,這些死人都站在寶座前接受審判。按照本文的解經立場,這裡描述的是不信主之人復活、接受末日審判的情景。到了末日,他們也要從死裡復活,以復活的身體站在上帝面前接受審判。
★ 啟示錄二十章十四至十五節接著指出,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人都被扔進火湖裡。耶穌在馬太福音十章二十八節也明確提醒我們,上帝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因此,按照本文對相關經文的理解,不信主的人在末日復活、接受審判之後,若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就要面對身體與靈魂一同承受的最終刑罰,也就是第二次的死。
★ 明白這些事件之後,整個真理的脈絡就更加清楚了。信主的人雖然在歷史中通常要經歷肉身死亡,但因為在世時已經有了靈性上的頭一次復活,所以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他們不必承受被扔進火湖的最終刑罰,這正是啟示錄二十章六節所賜給信徒的安慰與應許。
★ 至於在歷史的終點仍然活著、正好遇上主耶穌再來的信徒,他們不必先經歷肉身死亡,而是要直接經歷身體的改變,成為榮耀、不朽壞的身體。如此一來,無論是已經死去、在主再來時身體復活的信徒,還是主再來時仍然活著、身體直接改變的信徒,都將得著榮耀、不朽壞的身體,進入永恆。相較之下,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人,則要面對末日的審判,最終被扔進火湖,承受第二次的死。
【什麼是「第二次的死」?】
★ 啟示錄二十章六節接著提到,頭一次復活有分的人,「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 要明白這句話的意思,我們必須直接回到啟示錄二十章十四節與十五節的記載。經文非常明確地指出,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
★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經文所說的第二次的死,並不是指人再次經歷肉身的死亡,而是指最後審判之後,不信主的人所要面對的火湖。這是最終的刑罰,代表人將永遠與上帝的生命和慈愛隔絕。
★ 許多人常以為,第二次的死只是靈魂在受苦,但如果我們仔細查考整本聖經,就會發現,不信主的人死後在陰間的光景並不是最終的結局。啟示錄二十章十四至十五節指出,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而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這說明陰間並不是最後的結局,末日審判之後的火湖才是經文所強調的最終刑罰。
★ 耶穌在福音書中的親自警告,也提醒我們要認真看待這個審判。馬太福音十章二十八節記載,耶穌說
:「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
★ 耶穌這段話提醒我們,上帝有權柄決定人身體與靈魂的最終結局。到了末日,不信主的人也要經歷身體復活,站在上帝面前接受審判;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人,最終將被扔進硫磺火湖,承受第二次的死。因此,啟示錄特別安慰信徒,只要我們在頭一次復活有分,第二次的死在我們身上就沒有權柄,我們不必承受火湖所代表的最終刑罰。
【總結 : 頭一次復活與第二次的死的因果關係】
★ 我們把前面查考的經文全部連起來看,就可以發現啟示錄二十章六節的邏輯其實非常直接,那就是當我們在世上聽信福音、認罪悔改、在基督裡得著新生命時,我們的靈性就已經活過來了,這就是按照本文的解經立場所理解的頭一次復活。信徒既然在基督裡得著新生命,就不必承受末日審判中火湖所代表的最終刑罰,因為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
★ 至於不信主的人,他們在經歷肉身死亡後,到了末日也要身體復活,站在白色大寶座前接受審判。最終,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人,將被扔進硫磺火湖,承受第二次的死。而我們這些有分於頭一次靈性復活的基督徒,雖然同樣會經歷肉身死亡,但主再來時,已經死去的信徒將要復活,得著榮耀、不朽壞的身體;當時仍然活著的信徒,也要經歷身體的改變,一同進入永恆。
★ 這段經文真正的目的,不是要我們猜測複雜的末世時間表,而是要讓我們明白,凡在基督裡得著新生命、屬於主的人,都有永生的盼望。當我們明白頭一次復活與第二次的死之間的關係,心裡就能有真正的平安與感謝,因為我們確信,第二次的死在信徒身上沒有權柄,火湖所代表的最終刑罰也不是我們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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