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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 星期六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3 : 21 – 31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3 : 21 – 31

【羅3 : 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之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

「但如今」:「但」字表明與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這句話顯明神的福音是我們人類命運的轉捩點,因神為我們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恩典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律法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 (15 : 6 ),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神的義」這是指神對人的一種生活要求上的標準。然而這樣的標準要求遠超過我們人所能作得到的,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 (64 : 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 (25 : 4)

故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憑着守律法這種原則以外的意思 ; 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 (2 : 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已經顯明出來」: 指神的義也可以藉著別的方法顯明,稱「律法以外」,就是憑恩典的原則來得着神的義了。這原則「已經顯明出來」,因基督已經降生、受死、復活、升天,救恩已經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此句是證明上半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那件事的。怎麼知道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呢 ?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全書的總稱。舊約中各種律例、節期、祭禮、預表或預言,都是預指那位要來的耶穌基督和祂的救恩,並且也都是預先證明人不能憑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整個舊約,不過證明以色列人 這個被特別選召出來加以訓練教導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況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豈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嗎 ? 可見人都不能憑律法稱 義,必須在律法以外尋求救法 ; 所以因信稱義的道理,不但合乎舊約的主題,而且正是舊約所要證明的真理。

【羅3 : 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這節經文清楚闡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與範圍,揭示神救恩的完全恩典與普世性。它說明人得救不靠行為或律法,而是憑信心領受神白白所賜的義,使所有信靠基督的人都能同得 稱義的恩典。

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這裡所說的「神的義」指的是神所賜、出於祂自己的義,不是人靠行為所能達到的義。人原本並沒有這義,因罪失落,但神藉著基督的救贖,把祂自己的義「加給」我們,使我們在祂面前得以稱義。這是神主動的施恩,而非人主觀的努力。

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心」,表示我們的信心不只是以耶穌為信靠的對象,也是從祂而來 (12 : 2),並在祂裡面被培養、堅固、 持守。信心不是人的功德,而是神所賜的恩典,使人能夠接受祂的義。

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這句話強調神救恩的普世性與公平性。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男女貴賤、聰明或愚拙、道德高或低,在神面前都同樣需要救恩。 神的義臨到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沒有任何身份或背景的限制。

【羅3 : 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

節經文說明了人需要因信稱義的根本原因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
從消極方面看,人普遍違犯了神的律法,無法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沒有任何人能靠自己的行為完全遵守律法,因此人人都在罪的掌控之下,需要神的恩典來稱義。

虧缺了神的榮耀: 從積極方面看,人未能按神造人的目的彰顯祂的榮耀,反而顯露出自 私、邪惡與敗壞,虧負了神原本的心意。罪使人無法反映神的聖潔與美善,因此全人類都缺少了神所期望的榮耀。

【羅3 : 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這裡的「如今」承接前文,指出因信稱義的真理在基督裡已經成為現實。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 :

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 ; 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惠

                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 義。耶穌基督以祂的死和復活完成了贖罪工作,使信靠祂的人得以從罪中釋放。人的稱義不是自己賺來的,而是完全建立在基督的救贖上。

                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強調完全的恩典,沒有任何條件。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羅3 : 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 ; 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挽回祭」指贖罪祭,是舊約中用以贖罪、與神和好的祭。神藉耶穌基督的獻身完成了最終、永遠的贖罪祭,使人能因信與神和好。這表明救贖的主動權在神, 並且基督的犧牲是唯一有效的贖罪之道。

「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 救贖完全立基於耶穌的血 祂的死與流血為人贖罪;同時人必藉信心接受這救恩,信心不是人的功德,而是神賜予人接受救恩的方式。

「要顯明神的義」: 在基督耶穌裡,神稱我們為義,我們也承認神是公義的。這節經文指出神的義在救贖中被充分彰顯出來 : 一方面,這是神的恩典 祂為人預備了救主耶穌,救贖工作完全出於神的恩典,使人能蒙赦免。另一方面,這也是神的義 神的作事法則要求救贖必須完全滿足祂公義的標準。基督的救贖工作完全滿足了神義的要求,因此神不能不稱信靠的人為義。

「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在基督未來之前,神容忍了人的過犯,但並非忽 視罪,而是以耐心等待救恩的完成,使人有機會藉基督得赦免。這彰顯神對人既公義又憐憫的屬性。此處也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羅3 : 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 「今時」指基督已完成救贖之後的時代。神藉著耶穌的救恩,讓人清楚看見祂是公義的神 祂沒有忽略罪,也沒有放任罪不管,而是用基督的犧牲來解決罪的問題。這同時顯出神既公義又有憐憫、聖潔又滿有恩典的本性。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 這表明神本身是完全公義的。祂的作為不偏不倚,對罪既不妥協,也不違背祂的公義。神喜歡顯明祂的義,讓人認識祂的公平與正直,明白人憑自己無法稱義, 從而轉向基督,藉著信心得著神所賜的義。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神的義因基督的救贖臨到一切信祂的人。神稱我們為義,不是因我們有什麼可誇的功德,而是因基督已完全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當我們「信入」基督,與祂聯 合,就等於披戴了祂的義。神看我們如同看祂的兒子一樣,照著祂公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 祂怎樣稱基督為義,也照樣稱我們這些信祂的人為義。

【羅3 : 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 ? 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 ? 是用立功之法嗎 ? 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 ? 沒有可誇的了」: 既然人得稱義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藉著信心 領受,而不是靠行律法或善行得來,那麼人就再也沒有什麼可以誇口的了。誇口只屬於神,因 一切救恩的成就都出於祂。

「用何法沒有的呢 ? 是用立功之法嗎 ? 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保羅在這裡用反問的方式指 出,我們不能靠行為 (立功之法) 得義,只能靠信心 (信主之法)。立功之法是人想靠自己的努力贏得稱義 ; 信主之法則是單單倚靠基督的救贖。神設立這樣的救恩原則,是要人知道稱義完全出於祂的恩典,而非人自己的功勞。

【羅3 : 28】「所以我們看定了 : 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與計較,我們得出一個明確結論 : 人稱義的途徑是 「信」,而不是 「行」。所謂的「遵行律法」,也就是「立功之法」,那是岔路,不是正途。換句話說,前面所有的分析都是為了支撐這個核心觀點 稱義的途徑是信心,而非行律法。

【羅3 : 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 ? 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 ? 是的,也作外邦人的  神。 

 這裡保羅強調,神不僅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神的救恩與稱義不是局限於某一民族,而是向全人類開放。既然人稱義是因信,而非行律法,那麼這條途徑同樣適用於外邦人。 行律法的民族界限無法決定稱義,信心才是關鍵。

【羅3 : 30】「神既是一位,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原譯]「神既是一位,就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神既是一位」: 指出神的獨一性,祂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共同主宰,因此祂的救法必然是一致的。

「本於信」與「藉著信」: 原文中的前置詞不同,表明兩者的地位與途徑略有差別。

「本於信」: 對猶太人說,他們原本已在信仰的根基上,只需憑信心被稱義。

「藉著信」: 對外邦人說,他們原不在神的約中,必須透過信心進入這恩典的地位。

「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神的義不偏待人,凡信靠耶穌基督的,不論 猶太人或外邦人,皆在信中得稱為義。

【羅3 : 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 ? 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為什麼「因信稱義」不是廢掉律法,反而是堅固律法呢 ? 要正確明白這節經文,必須先了解神設立律法的功用與目的。

律法的功用

 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 (3:20)。也就是說,律法指出人什麼是罪,但本身不能給人力量去勝過罪,只能讓人意識到需要神的救恩。

律法的目的

 既然律法只是讓人知罪,那神設立律法的目的又是什麼呢 ? 加拉太書 3 : 23 – 24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律法的目的,是要引人認識基 督,使人明白唯有信靠祂才能得著稱義。

基督成全律法
 那麼,我們因信稱義,就不再遵行律法了嗎 ? 保羅在羅馬書 10 : 4 給了答案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這裡的「總結」並非「終結」,而是「成全」與「實現」的意思。

 主耶穌親自說過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5 : 18) 祂不是來廢掉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

律法的總綱是愛
 主又把律法歸納成兩條誡命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22 : 37 – 40)  可見律法的核心不在條文,而在「愛」。

 反觀當時的利賽人只知拘泥律法的字句,忽略了律法的精義在於「愛」。在路加福音 6 : 6 – 11中,耶穌在安息日治好了枯乾了一隻手的人,此事件的目的就是要指出,安息日雖不可作工,但治好那枯乾手的人,是作善事,是可以的。若安息日不能醫病,這就與律法的精義「愛人如己」背道而馳,那才是真正廢掉律法呢

結論

 我們信耶穌就得著了神的義,我們是不是不用遵行律法了呢 ? 當然不是。因信稱義不但沒有廢掉律法,反而更堅固了律法。就是不只是嚴守律法的條文而已,但卻失去了律法的愛神、愛人的實質,而是要能勝過這種表面的遵從,從心中活出愛神、愛人的生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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