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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 星期四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2 : 1 – 10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2 : 1 – 10   

【羅2 :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 ; 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你這論斷人的」: 原文在本句前面有「所以」連接詞,表示這裏是承接第一章結尾的內容,也就是說 : 保羅在第一章講到人離棄神、陷入各種罪行 (1 : 18 – 32),接著在第二章開頭轉向那些看見別人犯罪卻自以為義、論斷他人的人,指出他們同樣有罪,因為他們所論斷的事,自己也在行。

「你」字特別指著猶太人 (17),因為猶太人自認是神的選民,擁有律法與先知的教導,對神的旨意有更多認識,因此常以此為傲,去論斷外邦人沒有律法、不認識神。然而,保羅指出他們在論斷別人的同時,自己也犯了同樣的罪,只是形式不同而已。保羅的用意,是要讓猶太人明白 : 神的審判是按真理行的,祂不偏待人。無論是有律法的猶太人,或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只要犯罪,都在神的審判之下。

「論斷」這個字在原文中,和第 1216 節裡的「審判」是同一個詞。神原本賜給人分辨對錯的能力,原是要人用來判斷事物的對錯、是非、走在對的路上 ; 但人常把這能力用錯了,自己也犯同樣的錯,卻不反省,反而去挑別人的毛病,變成虛假的批評。

「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 意思是我們不可隨便論斷別人,因為論斷別人的標準也必須先應用在自己身上。若自己也犯了同樣的錯,就等於在給自己定罪。這是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一個理由。

「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意思是論斷別人之前,先要檢視自己 ; 如果自己的行為沒有比別人好,自然就沒有資格去論斷別人。這是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二個理由。

【羅2 : 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保羅提醒我們 : 不要隨便論斷別人,因為論斷別人的標準也要先用在自己身上。若自己也犯了同樣的錯,就等於給自己定罪。

 神的審判是公正的,祂必照真理審判每一個人。這裡的「真理」指的是神本身的屬性與公平標準 ── 完全公義、聖潔、智慧,也就是祂設立的對錯準則。神能全面看清人的行為與內心動機,既不偏袒,也不忽略。

【羅2 : 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 神的審判嗎 ?

 此句有二個「行」字,卻有程度的差別 : 前面的「行」指一般偶爾犯的錯誤,後面的「行」指故意、習慣性的犯罪,也就是長期偏離神旨意的行為。這提醒我們 : 如果自己也習慣犯同樣的 罪,就不要急著批評別人,應先反省自己的行為和心態。

 神是看人的內心與行為,祂的審判完全公正,沒有偏私。只有先調整自己,活出符合神旨意的生活,我們才有資格幫助或勸戒別人,避免陷入虛偽的論斷。 

【羅2 : 4】「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

★ 神的恩慈、寬容與忍耐,是為了讓人覺察自己的錯,願意改變,而不是任人濫用。祂希望我們回到正道,免得自取滅亡。這也提醒我們,不要把神的好意當作理所當然或藐視祂的公義。 相反的,我們應當謙卑、感恩地接受祂的引導,反省自己的生活和心態,趁著祂還給我們機會 悔改,調整行為,重新回到符合神旨意的道路上。  

【羅2 : 5】「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 指的是論斷別人卻不省察自己,把注意力放在別人身上,心 卻硬,不肯悔改。

「為自己積蓄忿怒」: 表示神懲罰人的程度是根據罪惡的累積而定,固執不悔改的人,其罪愈積愈多,神的忿怒也愈聚愈深。

「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這指神最終施行公義審判的日子,也就是啟 20 : 11 所描述的白色大寶座審判。到那時,神會完全按照祂的公義審判所有人的行為,沒有偏私。那些剛硬不肯悔改、不信神的人,將面對祂公義的震怒。

【羅2 : 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神會公平地看每個人的所作所為,無論好壞都不會忽略。對剛硬不信、不悔改的人,祂會施行公義的審判,最終結果就是永遠的刑罰,也就是啟示錄所說的火湖 (永火)。但對信耶穌的人,神也會按行為審判,這並非為了定罪,而是為了獎賞他們忠心所作的工。神的審判完全公義、不偏私,每個人都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羅2 : 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 

 這節經文似凡行善的必得永生,豈不是與聖經所強調「因信稱義」背道而馳嗎 ? 保羅雖然在第6 – 10這幾節說的是靠律法稱義。但保羅在這裡用的是假定的口吻說話,而不是說這種遵行律法的人真地存在。然而,雖然在理論上,人可以遵行律法而被上帝稱義,但我們發現,人是無法達到律法的要求,也就是說人無法靠得自已的能力去遵行神的律法。

 所以,在第三章十節就說到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又在三章二十節繼續說明,「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也就是說,人靠著自己「恆心行善」是不可能達成的。因為,人的良善常常都是短暫、片刻,並且人也不是恆久在尋求良善。因此,他在這裡只是利用這一事實來介紹另一種達到稱義的辦法 ── 那就是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 (3 : 28)

【羅2 : 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 這是指那些拒絕神真理、固執己見、不願悔改的 人。他們心中驕傲、自以為義,甚至以邪惡為樂,帶領他人一同遠離真理。

 「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神的公義審判將臨到這樣的人,祂的忿怒代表對罪的正義回應, 而「惱恨」則表明神對罪惡極深的厭惡。最終這些人將面對永遠的刑罰,與神隔絕。這與前文第  所提到的「積蓄忿怒」相呼應,指出不信與悖逆的結局是神公義的報應。

【羅2 : 9 - 10】「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 神會按照每個人的行為施行審判,惡行的人將承受苦難與刑罰。這裡提到「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外邦人),強調神的審判不分民族,對所有人一視同仁。

「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 這裡強調的是那些信靠神、按照神的旨意生活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神都會公平地賜予他們榮耀、尊貴與平安。這「行善」不僅是道德行為,也包含順從神、敬拜神、活出信心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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