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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聖經主題園地 – 淫亂與姦淫罪

 聖經主題園地 – 淫亂與姦淫罪
<經文> 馬太福音 5 : 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 ;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經文> 馬太福音 19 : 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
人,也是犯姦淫了。」
 聖經對於「淫亂」和「姦淫」的用法有顯著的區別。「淫亂」指一切違反上帝誡命之性行為,也就是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而「姦淫」指的是「通姦」,就是夫妻任何一方與別人有性行為。
 在美國法律上,「淫亂」一詞用來指未婚者之性犯罪,而「姦淫」一詞則指已婚者的犯罪。
許多人不自覺地把這種區別引進聖經內,因此有人就認為主耶穌所指的「淫亂」一詞是終止
「訂婚」而非「婚姻」。這不是聖經所認可的區分。
 聖經用「淫亂」一詞泛指一般性犯罪,在聖經中有亂倫 (林前 5 : 1),同性戀 (猶 7 ),甚至也是姦淫罪 (耶 3 : 6 / 8)
 在 (太 5 : 19 ) (太 19 : 9) 二處經文中,主耶穌允許離婚的根據是「淫亂」,是因「淫亂」包括亂倫、獸淫、同性戀、婚前性行為、濫交、和姦淫等等。若只提到「姦淫罪」一項,似乎太過於狹窄。
 然而,要注意的就是,聖經並未要求遭遇此種情況的人一定要必須離婚,但是離婚是許可的。因此,配偶的另一方若是悔改要求原諒,丈夫或是妻子可以因配偶悔改而寬恕他。在此情況下,可以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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