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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14 : 10 - 23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14 : 10 - 23

【羅14 : 10你這個人,你為甚麼評斷弟兄呢 ? 你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 ? 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 

你這個人,你為甚麼評斷弟兄呢 ?指那些自認信心堅強、批評他人行為的人 ; 他們常以自 己的標準衡量他人是否屬靈。

「你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 ? 」是指那些驕傲地看不起信心軟弱者的人 ; 他們以自由為名,卻缺乏愛心與體諒。保羅指出,無論是論斷別人的,還是輕視別人的,兩者都忘了自己也是受審判的一方。

「我們都要站在上帝的審判臺前」:「審判臺」原指審判官坐著審理案件的高臺。保羅在此使 用該字,指的是 信徒將來要向主交帳的場合,不是針對未得救之人的定罪。此節經文乃與林後 5 : 10 平行經文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這表明羅14 : 10的審判臺是基督臺前的審判,重點在信徒的行為與服事,而非救恩本身。

 這個審判不是決定得救或滅亡,因為信徒的罪已由基督在十字架上擔當。「如今那些在基督耶 穌裡的,就不定罪了。」(8 : 1) 其目的在於 檢視信徒的行為與動機是否出於愛主,並決定獎 賞或失去獎賞。「人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 ; 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 (林前3 : 14 - 15)

 此節經文提醒信徒,信徒不應因弟兄的信心強弱或生活習慣而論斷或輕視他人。每個人都必 須向神交帳。最終的審判權只屬於神,而不在人手中。因此,信徒應以謙卑、愛心與包容彼此 相待,不憑己意論斷人,而是專注在討神喜悅、榮耀祂的生活上。

【羅14 : 11經上寫着 :主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 : 萬膝必向我跪拜 ; 萬口必向我承認。』
經上寫着」 : 保羅引用以賽亞書45 : 23的經文,強調神的權柄與絕對主權。「萬膝必向我跪 拜,萬口必稱頌上帝」指出 所有人都必向神承認祂的主權,無論信徒或外邦人,最終都要敬拜 神。

 這節經文提醒信徒 不要論斷弟兄,因為最終審判和敬拜的權柄都屬神,而不在人手中。人雖可自由選擇行為,但最終每個人都要向神交帳,並承認神的主權。

 羅 14 : 10 說信徒要站在上帝的審判臺前 ; 14:11補充說明,這審判的結果是每個人都必承認神的主權。換言之,信徒無需論斷他人,因為神會審查每個人的行為,而所有人都必承認祂的主權與榮耀。我們的責任是專注於自己的生命是否榮耀神,是否按祂的旨意而活。

【羅14 : 12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

 此節指出,每個人都要為自己在世的言行向神交帳。這裡的「說明」不是辯解,而是指人在 神面前誠實地呈現並顯明自己的行為與動機。

 這節延續前文 (14 : 10 – 11),再次強調神才是最終的審判者,人沒有資格論斷弟兄。信徒應當省察自己,因為神會根據我們的行為、態度與內心動機來評估我們的一生。因此,我們應當 以敬畏的心生活,凡事尋求討主喜悅,而非討人的喜悅。

 當我們意識到自己也要在神面前交帳,就不會輕易論斷他人。與其注視別人的對錯,不如專注在自己是否忠心、是否行在神的旨意中。這正是屬靈成熟的表現,也是保羅在本章所教導信徒的重要功課 讓主作審判者,我們作忠心的僕人。

【羅14 : 13「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
「所以」一詞總結前文,指出信徒既然都要向神交帳,就不該再彼此論斷。「不可再彼此論斷」是保羅的明確勸戒,信徒應停止以自己的標準衡量他人的信仰或行為。「絆腳跌人之物」指那些雖非罪惡本身,卻可能使信心軟弱的弟兄跌倒的事。保羅強調,信徒應當以愛心為原則,避免成為他人信仰上的絆腳石。

 這節經文把焦點從「論斷他人」轉向「保護他人」。真正屬靈成熟的信徒,不是堅持自己的自 由,而是願意為弟兄的益處而節制。愛的原則超越自由的權利,因為在基督裡的自由,應該是 為愛服事人的自由,而不是放縱自己的藉口。

 信徒在生活中要留意自己的言語與行為,是否會在無意中成為他人的絆腳石。當我們願意為愛心的緣故約束自己,就是效法基督的榜樣。正如保羅所說 :「若食物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林前8 : 13) 這是真正愛的表現 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別人的益處得以建立。

【羅14 : 14「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 ; 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 表明這不是個人看法,而是基於主的啟示與真理的確信。

「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 這句話指出,在新約時代,食物本身並沒有屬靈上的潔淨或不潔 淨之分。主耶穌在馬可福音 7 : 18 - 19 已明確教導,「入口的不能污穢人」,說明食物並非使人不潔的來源。真正使人不潔的是人心中的邪惡與不信。保羅藉此提醒信徒,基督徒在主裡已得自由,不受摩西律法飲食條例的限制。凡神所造的物,若以感恩的心領受,都是潔淨的 (參提前4 : 4)

★ 然而,這自由並非絕對的。若有人因良心軟弱而認為某食物不潔,那對他而言就是不潔。因 為一旦違背了自己良心的信念,即使事情本身無罪,也會在心靈上成為罪。因此,信徒行事要 顧念別人的良心與信心程度,寧可放下個人自由,也不要因自由而使他人跌倒。

【羅14 : 15「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 指信心剛強的人認為百物都可吃,就在信心軟弱的人面前毫無顧 忌的吃對方所認為「不潔淨」的食物,就會叫他心裡憂愁。

   「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 意指自己的行事不顧到對方的感受,便是違背了「愛人的道 理」。

    「基督已經替他死」: 指你所得罪的人,乃是主付出最高的代價替他受死的弟兄,為何你不能 也付出一點點的代價使他心安呢 ?

  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 這裡的「敗壞」常譯作「絆倒、使跌倒」。此處指弟兄因看到 你吃某些食物而感到內心不安、良心受困擾,甚至對自己的信心產生疑慮。保羅提醒信徒,即使自己在基督裡有自由,也不可因行使自由而傷害弟兄的信心。真正的自由必須受愛心約束, 以建立弟兄、榮耀神為目的。

【羅14 : 16 - 17「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 ; 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你的善」指你認為是善、正確的行為或選擇 ;「被人毀謗」指別人因不同意你的看法或行為,而說壞話或批評你。

「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神的國」指神掌權與管治的範圍。廣義來說,全宇宙都在神的國之下 ; 但狹義而言,尊重神權柄、順服祂旨意的人所組成的群體,才是真正的神的國。今日在地上,教會就是神國的實際呈現。

 基督徒活在神國的實際裡,而神的國所講究的,乃是如何遵行神的旨意,如何彰顯神的榮 耀。至於如何遵守吃喝的禮儀條規,這些在神的國裡完全沒有地位。

「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公義」指對神、對人都公平合理 ;「和平」指與 神、與人都和睦平安 ;「喜樂」指隨從聖靈生活行動所自然產生的結果。公義帶來平安,平安帶 來喜樂。

【羅14 : 18「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

「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 保羅在此指出,真正得神喜悅的服事,不在於外在形式或飲食規 則,而在於行事合乎公義、和平、並在聖靈中喜樂的生活。

「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 信徒若在日常生活中,遵行神旨意、維持與人和睦、以聖 靈喜樂為動力來服事基督,這樣的生活既蒙神喜悅,也自然得到人良善的稱許。重點是內在的 態度與動機,而非外在規條。

【羅14 : 19「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

「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所以」是指由17 - 18節得來的結論 ;「和睦」原文與「和 平」同字,表示在教會中追求好的人際關係,重於追求字句道理上的知識。

「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 這指信徒在生活與交往中,努力幫助弟兄成長、培養良善的品格與 信心。不是單靠勸告或批評,而是在言語、行為、態度上造就彼此,使每個人在基督裡的生命更加成熟。建立德行的核心,是愛心行動與靈命扶持,讓弟兄得益、合神心意。

 保羅教導信徒,生活中最重要的是追求與弟兄的和睦,並且努力建立彼此的德行,而不是因 小事爭論或論斷。和睦與建立德行是神國生活的核心表現。信徒在行自由或行善時,應優先考 量如何促進弟兄的靈命成長與團契和諧,而非單顧個人權益或偏好。

【羅14 : 20「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

「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神的工程」指信徒在基督裡的生命、靈命與教會團契。故  「毀壞神的工程」是指因個人自由或不顧弟兄的信心,造成靈命受損或團契不和。

「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 這指信心剛強的人若不顧信心軟弱的人的良心與感受而自由吃喝,結果使弟兄跌倒或軟弱,這就是作了惡事。保羅提醒信徒,信心的自由必須受愛心約束。雖然行為本身沒有錯,但若因此傷害弟兄的信心,就成為罪。  

【羅14 : 21「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

★  這節強調信徒在行事上應以愛心為原則。若某件事雖然本身並非罪,但可能成為他人跌倒的原因,就當節制不作。真正屬靈的成熟,不在堅持自己的自由,而在願意為愛心的緣故放下自 由,好使弟兄不受虧損、信心得以建立。

【羅14 : 22「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

你有信心」: 指你相信凡物都可吃。

就當在神面前守著: 你對食物的信念,是你個人與神之間的事,你應向神負責,但不應強求別人也須有同樣的信念。

「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自己以為可行的事」是指信徒認為在神面前可以自由行事的事情,例如吃任何食物都無妨 ;「能不自責」表示在這樣的行動中,若沒有讓他人跌倒,也不使自己的良心感到不安 ;「就有福了」說明此人行事合乎信心與良心的原則,不會因這事被神定罪,因此是有福的。

【羅14 : 23「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 指信心軟弱的人,對食物是否潔淨心中仍有疑惑,若只是因 周圍人都吃,自己也跟著吃,心裡卻沒有平安,這樣的行為就會引起良心的責備與罪疚感。這裡的「罪」並非指神的定罪,而是內心的不安與自責。

「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 這裡的「信心」並非指得救的信心,而是指信徒在日常生活中,對神的旨意有清楚的信靠與把握。若行事沒有這樣的信心,就容易陷入自責與跌倒。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這句話指出一個重要原則行為是否出於信心,是衡量信徒是否合神心意的關鍵標準。即使某些行為在人眼中無害,但若不能在信心中坦然行事,不能確信這符合神的旨意,便可能引起良心的不安與內疚,也是在神眼中偏離了祂的計畫,因此仍然算作罪。

 心裡懷疑是否可以行某事,本身就是不出於信心的表現,其結果會引起內心自責與良心不安,使人感到自己做錯了 ; 同時,這行為偏離神的旨意,在神眼中仍算作罪。

 因此,當下不確定是否合神心意時,信徒應等待神的回應或引導,再行動。只有在確信出於信心的前提下行事,才能使行為合神心意,信心坦然,避免偏離神的標準,也避免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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