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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 星期一

讀經隨筆 – 約翰福音 5 : 25 - 29

 讀經隨筆 – 約翰福音 5 : 25 - 29

5 : 25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上帝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

 主在地上時,每當啟示一個新的真理,或一個嚴肅的宣告,總是以阿們阿們開頭。在約 翰福音中主說了二十五次阿們阿們,中文都翻作實實在在。當主耶穌向人說 : 我阿們阿們的 告訴你們,祂是帶著神的權柄講話。而這字也就刻劃出祂自己就是神。

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

 這句話表示基督不單是在將來會叫死人復活,也是指祂現在就能賜人生命的這個事實。

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

 這裡的「死人」不是指肉身死了的人,乃是指靈性已死的人。世人雖然肉身活著,但靈性是 死的。因為世人因罪不認識神、犯罪得罪神,與神的生命隔絕了,就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的人  (2 : 1)

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本節的「死人」是指是指靈性已死的人,這裡的「活」則是指靈活過來,就是重生。因 此, 「聽見的人就要活了」,這裡「活了」是指靈性的活過來 (2 : 5)

★ 神的兒子為什麼可以使死人復活呢 ? 因為祂是生命的主,生命在祂裡頭。因此世人若聽見上 帝兒子的聲音,並相信祂,就可以從祂領受永遠的生命,這永遠的生命就是永生

5 : 26「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祂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 ;

在自己有生命

 指生命的源頭在祂自己裡面,不是從別處得來的。對於受造的人而言,我們的生命都是從神 領受而來,不是自有的 ; 但神 (父神) 卻是自有永有的生命源頭 (3 :14「我是自有永有的」)

父賜給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

  這裡強調父與子同樣擁有「在自己有生命」的神性本質。只是,在救恩的計劃中,父差遣   子,使祂成為向世人顯明並施行生命的那一位。

  這也表明子不是被造的,而是與父同永恆 ; 但在神救贖的安排中,父將「賜生命的權柄」明 確交託給子。耶穌不只是宣講生命,祂自己就是生命 (約   11 : 25「我是復活,我是生命」)

  簡單來說,這節經文強調:父是生命的源頭,子耶穌同樣是生命的源頭。因此,祂能將生命   賜給信祂的人,這是祂獨有的神性權柄。

  這同時啟示了三一神的奧秘:父、子、聖靈同質同榮,同樣擁有神性,卻在救恩的工作上各   自分工。父是生命的源頭,子將生命顯明出來,聖靈則把這生命實際應用在信祂的人心裡,使 人得著重生與永生。

  此處也呼應了約翰福音   1 : 4「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說明耶穌基督所賜的生 命,不僅是永恆的存在,也帶來屬靈的光明,使人能從黑暗中得釋放,活出真實的生命。

 5 : 27並且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

因為祂是人子

★  這裡指出耶穌作為神差來的彌賽亞,兼具神性與人性的地位。作為「人子」,祂可以代表全 人類,也可以親自執行審判。

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

  父神將審判的權柄交給子,這是神救恩計劃的一部分。這權柄包括對不信死者復活後的最終 審判 (白色大寶座的審判),以及對信靠祂的,在基督的審判台前所受的審判。這審判與罪無 關,而是根據信徒如何忠心地服事基督,來決定他們所獲的獎賞。

 這節經文同時顯明神的公義與權柄:耶穌擁有神性權柄,能公正地賞善罰惡,彰顯審判完全 公義。信靠祂的人可以得到永生,而不信的人將面對公義的審判。

 父是生命的源頭,子也是生命的源頭,同時也是公義審判的執行者。這意味著,耶穌不僅能 將永生賜給信靠祂的人,也能公正地執行對所有不信者的審判,彰顯神的公義完全實現。

5 : 28「你們不要把這事看作希奇,時候要到,凡在墳墓里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 來。

不要看作希奇

 耶穌在前文 (5 :21 – 27) 已經講到祂與父同有賜生命與審判的權柄。這對猶太人聽眾的耳中 是非常震驚的,所以耶穌先提醒他們 : 不要因為祂宣告自己有使人復活、施行審判的權柄而感到驚訝。

時候要到

 這裡指的是主再來的日子——所有死去的人,不論是已死的信徒還是不信之人,都要因耶穌 的聲音而復活,並得到復活的身體。
 這不同於前文「現在就是了」(5 : 25,指屬靈生命的復活),這裡的「時候要到」是指未來肉身的復活。

凡在墳墓裡的

 指所有已經死去的人,不分義人或惡人,凡肉身死去的都在其中。這裡不是指屬靈的死亡,而是真實的肉身死亡。前文 (5 : 25) 所說的「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是指屬靈死亡的人,他們 因聽見而得永生 ; 但在這裡,「墳墓裡的」是指肉體死去的人,到了主再來的日子,必要聽見祂 的聲音而復活。

就出來

 表示死人因聽見主的聲音而復活,從墳墓中出來。這不是比喻性的說法,而是真實的復活行 動。正如耶穌在約翰福音 11 : 43 吩咐 :「拉撒路,出來 !」死人就真的出來一樣。將來在主再來的日子,所有死去的人都必因祂的呼聲而出來,面對審判。

 關於死人復活 : 對於那些在基督裡死了的人,當主再來的時候,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又有神的號吹響,他們就要復活 (帖前4 : 16)。但不信而死的人,則必須面對白色大寶座的審判,才會復活 (20 : 11 - 15)

5 : 29「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

行善的復活得生

 指那些在主裡信靠耶穌已死的人,當主再來時會復活。他們面對的審判不是刑罰性的,而是 在基督台前的賞賜性審判 (林前3 : 12 – 15 ; 14 :10 – 12)

 復活得生的人不是靠行為得救,而是因信靠耶穌而得永生。行為在這裡的作用,是顯明信心 是否真實 - 行善的事是信心的果子,也因此神會在基督台前以此賞賜永生的獎賞。換句話說,行 為本身不是救恩的條件,而是神用來檢驗信心真實性的標準。

作惡的復活定罪

 這裡指不信主的死人,他們是從陰間和海裡被交出來的所有死人 (20 : 13)復活後,他們將面對白色大寶座的審判,最終被丟進火湖裡,這就是第二次的死 (20 : 14 - 15)

 這裡所說的「作惡」,指的是未信靠神的人。即使他們在世上做了許多善事,但在聖潔和公義的神面前,這些善行要達到完全相同的標準是不可能的。

 因此,得救不是靠行善,而是靠信靠耶穌基督。善行的意義在於顯明信心的果效,並在神面前作為賞賜的依據,而不是取得救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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