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4 : 1 - 12
【羅4 : 1 - 2】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 ?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 ;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如此說來」,這句話是承接上一章的結論
(羅3 : 27 – 31)。保羅已經指出
:
人稱義是因信,不是因行律法。既然如此,就要舉亞伯拉罕為例來說明。
★ 保羅選擇亞伯拉罕有幾個原因 :
1. 猶太人最尊敬的祖宗就是他,他們很看重血統與律法。
2. 神稱亞伯拉罕為義發生在律法頒布之前,顯明稱義不是靠律法或行為,而是因信。
3. 亞伯拉罕是所有信心之人的祖宗,外邦人也能因信得稱義。
4. 若連亞伯拉罕都不是靠行為稱義,沒有人能靠行為誇口,只能靠信心與神的恩典。
★ 保羅先設問 : 亞伯拉罕若是憑著肉體 (靠自己的努力或行為) 得著稱義,他究竟得了什麼呢
? 這是帶領讀者思考「行為能否使人稱義」的根本問題。
★ 若亞伯拉罕真是靠行為稱義,他就可以誇口,因為那是他自己的成就。然而,保羅馬上否 定: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也就是說,即使在人眼中看似有理由誇耀,但在神的標準下,沒有人能靠行為站立得住。
★ 人或許能因好行為受人稱讚,但在神面前,稱義只能靠祂的恩典與信心的回應,連亞伯拉罕也不例外。
【羅4 : 3 - 5】「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 保羅並不是憑自己推理,而是引用聖經 (創15 : 6) 來作證明。亞伯拉罕被稱為義,不是因為行為,而是因為「信」。
★「算為義」:「算」帶有「歸算、算在帳上」的意思。亞伯拉罕本身並不完全,但因著信靠神的應許,神就把義歸算在他身上。這完全是神的恩典。
★ 作工的人領工資是理所當然的,這是「該得的」。但神的義不是靠努力「賺取」的,而是白白的恩典,透過信心領受。
★「不作工」不是鼓勵懶惰,而是指出「靠行為」不是稱義的途徑。惟有單純信靠那位「稱罪人為義的神」,才能真正得著義。
★ 這句話帶來極大的安慰 -- 神不是等我們完全才接納我們,而是願意把義賜給願意信靠祂的人,即便他原本是罪人。
★ 稱義不是「人的努力 + 一點信心」,而是「完全憑著信」。這是基督信仰與其他靠行為的宗教最根本的不同。
【羅4 : 6 - 8】「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 保羅不只舉亞伯拉罕為例,還引用大衛的詩篇 (詩32 : 1 – 2),證明稱義與赦罪不是因行為,而是出於神的恩典。
★ 大衛明白指出,神算人為義,並不是根據人的行為表現,而是因為祂主動的赦免。這與「靠行為稱義」完全不同。
★ 罪得赦免的福氣 :
●「得赦免其過」: 神不再追究我們的過犯。
●「遮蓋其罪」: 神用祂的憐憫遮蓋我們的罪,使它不再被記錄。
●「主不算為有罪」: 神從祂的帳簿上抹去罪的記錄。
★ 這段經文三次說「有福」,強調真正的幸福不是靠成就、功德或律法,而是因為神赦免罪、算我們為義。
★ 亞伯拉罕的例子告訴我們「因信稱義」; 大衛的見證則告訴我們「因赦免有福」。兩者相加,清楚表明 : 神的義與赦免全是恩典,而不是人的行為。
【羅4 : 9 - 12】「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 ? 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 ? 因 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 ? 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 ? 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 保羅進一步問 : 這福氣 (罪得赦免、因信稱義) 是否只屬於猶太人 (受割禮者) ? 還是也臨到外邦人 (未受割禮者) ?
★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時間點,不是在受割禮之後,而是在受割禮之前
(參創15 : 6 與 17:24 的時間對照)。這清楚證明 : 稱義不是靠割禮,也不是靠人的行為,而完全是因信心領受神的應許。
★ 割禮只是「記號」與「印證」,用來表明亞伯拉罕已經因信稱義。它不是得救的條件,而是信心的外在見證。
★ 亞伯拉罕的雙重身分 :
1. 未受割禮者的父 : 外邦人若憑信心,就與亞伯拉罕一樣蒙稱義。
2. 受割禮者的父 : 猶太人若不只是行割禮,而是效法亞伯拉罕信心的腳蹤,也同樣得稱義。
★ 神的應許不限於一個民族,救恩是普世性的。亞伯拉罕之所以被尊為「信心之父」,不是因他的儀式,而是因他的信心。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