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讀經隨筆 – 羅馬書 2 : 11 - 16
【羅2 : 11 - 12】「因為神不偏待人。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 ;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沒有律法」的,是指 外邦人。雖然他們沒有摩西律法,但他們依然有良心和自然啟示,犯罪就要承擔滅亡的結局。
★「在律法以下」的,是指 猶太人。他們有律法,卻仍然犯罪,所以要按照律法受審判。
★ 這段經文強調 : 無論有無律法,犯罪的人都要面對神的審判;神的審判公平、不偏待人,因為所有人都在祂面前有罪。
【羅2
: 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 這裡保羅強調,單單「聽律法」並不能使人稱義。猶太人雖然熟悉律法、經常誦讀,但若不去遵行,這律法對他們並沒有實際益處。
★「行律法的稱義」指的是,真正遵行神旨意的人,才顯出對神的信心與順服。但保羅在後面 (羅3章) 會進一步指出,實際上沒有人能完全守住律法,因此沒有人能靠律法得稱義。
★ 這節經文的重點,是在拆毀猶太人僅靠律法身分自誇的錯誤觀念,指出神看重的是實際的順服,而不是僅僅聽見或知道。
【羅2
: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這裡的「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指的是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雖然他們沒有接受神頒布的律法,但當他們順着本性(即內心的良心與道德直覺)去行合乎律法的事時,就等於在實踐律法的精神。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意思是,外邦人雖沒有成文的律法,他們的良心與內心的道德感,成為審判他們的依據。也就是說,神已在每個人心裡放下基本的是非觀念,足以顯明祂的公義。
★ 這段經文指出 : 即使沒有律法的人,也無法推諉責任,因為他們內心的良心會證明他們知道善惡,仍要在神面前交帳。
【羅2
: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律法的功用刻在心裡」: 即使外邦人沒有摩西律法,神仍在他們心裡放下道德意識和是非標準,使人能分辨善惡,對錯自有認知。
★「良心作見證」: 指的是,良心會在心裡提醒人「你知道這是對的 / 錯的」,成為神審判的內在依據。良心雖不如律法完整,但能顯示人是否順服神的旨意。
★「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說明人內心會自我掙扎,面對選擇時常有道德衡量。即便沒有律法,人的良心仍起到警告與審視的作用,顯示神的公義標準已寫在人心裡。
【羅2 : 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神審判隱祕事的日子」: 這指的是末日,神要藉耶穌基督公開審判每一個人的內心和行為,連人心深處隱藏的事都無法隱藏。
★「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保羅說明,這審判是按照福音的啟示和真理進行的,福音不只是救恩的信息,也包含神公義的審判。
★ 神的審判是全面、公義且無所遁形的,不論是猶太人、外邦人,或人內心深處的隱密行為,都要在耶穌基督裡接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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