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教室 – 在神的面前,我們可以行律法稱義嗎 ?
<經文> 羅馬書 2 : 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 此句的經文所指,人若能夠遵行律法,是可以被神所稱義的。另外,在第二章七節也提到靠行律法稱義的可能性,其經文如下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 然而,雖然在理論上,人可以遵行律法而被上帝稱義,但我們發現,人是無法達到律法的要求,也就是說人無法靠得自已的能力去遵行神的律法。所以,在第三章 10 節就說到
: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又在三章 20 節繼續說明,「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 那麼在這裡,我們就可以理解,保羅在羅馬書第二章 13 節中所要表達的意思是,雖然在理論上,人可以遵行律法而被上帝稱義,但實際上卻無人可以完全的遵守律法,以致靠自已的行為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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