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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 星期六

聖經教室 – 什麼是「至於死」及「不至於死」 的罪 ?

 ■ 聖經教室 – 什麼是「至於死」及「不至於死」的罪 ?

<經文> 約翰壹書 516 - 17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 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約翰壹書 5 : 16 - 17 是聖經中難解經文之一,在這段經文中,使徒約翰有講到有「不至於死的罪」與「至於死的罪」。「不至於死的罪」,我們就應當還是要為他祈求 ; 但是「至於死的 罪」,我們就不必為他祈求了。問題來了,到底什麼是「不至於死的罪」與「至於死的罪」呢 ?

首先我們先來探討何謂是「不至於死的罪」? 我們可以從 16 節中「弟兄」一詞看出,這罪當是指基督徒所犯的罪。而這裡的「罪」並未特別指明是什麼罪,在這情形下,它是指一般性的罪 (壹 1 : 8 - 9)

我們當明白,信徒雖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已經「出死入生了」(約 5 : 24) (約一 3 : 14),然而信徒還是會受到罪的試探而犯罪。這樣的罪並非是故意掙脫與神的關係,而是由於他們的不慎與軟弱所犯下的罪行 (約一 1 : 7 – 102 : 1 – 25 : 16)。這些犯罪的信徒雖然一時被試探所勝,但他們仍舊相信耶穌,仍舊願意愛神及他的弟兄,仍舊渴望脫離罪的網羅。  

因為是信徒所犯的一般性的罪,故這裡的生命」當是指屬靈的生命,所以本節中的「死」也宜解為屬靈的死。另外,此節經文也清楚告知我們一件事 : 看到身旁的弟兄犯罪,我們當有責任為他們代求,因著我們的代求就會使處在生命光景低落的弟兄,能與神恢復生命的相交。

接下來,我們再來探討何謂是「至於死的罪」? 關於「至於死的罪」有兩種主要的解釋 :

 是指肉體的死亡

聖經內不少罪行是會立刻引至肉體的死亡。如拿答、亞比戶 (利 10 : 1 - 2 )、可拉 (民 16 : 31 - 33)、亞干 (書 7 : 25 )、烏撒 (撒下 6 : 7)、亞拿尼亞夫婦 ( 徒 5 : 1 – 11)、哥林多信徒 (前 11 : 30)

 指靈性方面的死

約翰一書 1 : 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此節經文清楚知訴我們,只要我們認罪,神就樂意赦免我們「一切」的罪了,何故使徒約翰又說 : 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

為什麼不應當為這樣的罪祈求 ? 難道神的愛是有限度的嗎 ? 難道神還有某一些罪,祂認為太難赦免,或不願意赦免嗎 ? 斷然不是如此,只要人若願意真心悔改,神確實願意赦免人「一切的罪」,絕對沒有一樣罪不能赦免的。

其實問題不在於神不能赦免,而是完全是因為人不肯真心悔改信主而已。因此,以下各種「至死的罪」,或「不得赦免的罪」,其實都是因為犯這些罪的人,未能真心相信,或真心悔改而已 !

明白此點,如果我們細讀翰壹書,我們將不難發現,那犯了至於死的罪是指哪些人了。我們知道使徒在這封書信中講述叛教之風在教會中蔓延,危害甚大。在整卷書中,約翰在約翰一書中談論有關諾斯底教徒,這些假師傅也曾在基督徒之間相交。

他們曾聲稱自己是信徒,他們明白基督信仰的道理,但後來卻背棄主耶穌,接受那否定基督神性和豐足救贖的諾斯底教義。故那至於死的罪」當是指「背道或叛教的罪,他們的行徑表現在他們的自認無罪 (1 : 8 , 10 ),既不認子 (2 : 23) 也不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所以得不到耶穌的救贖恩典 (4 : 2 , 9),因而自絕於神的生命之外。

由於他們有錯誤的基督論、不承認罪的事實,因此就無法在神的國度裡有份。換言之,任何拒絕基督的罪都是屬於「有至於死的罪」。因此「至於死的罪」指的就是會使我們失去救恩的罪,約翰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也就是無法挽回,則他們最後的結局乃是滅亡。

照這樣看來,他們當然是非基督徒,而約翰對於「弟兄」這種稱呼,則也不一定指是已經得救的信徒而言,只不過是當時教會承襲了猶太人所習慣了的一種稱呼罷了 (參徒 2 : 14 , 29 ; 7 : 23 , 26 ; 2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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