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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聖經教室 – 登山寶訓論發怒

 聖經教室 – 登山寶訓論發怒
<經文> 馬太福音 5 : 21 – 26
21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 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2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 (有古卷在凡字下加 : 無緣無故地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判 ; 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
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 26 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 
「不可殺人」十誡中的第六條誡命 (出 20 : 13) (申 5 : 17)「殺人」的原文是 :「故意
殺人」、「謀殺」。因此,「不可殺人」是指私人間的兇殺,不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對敵人的殺人。不然,在頒佈十誡之後,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的38年之中,他們殺死了不少的敵人。那他們不就是觸犯這條命了嗎 ?
 耶穌:「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 5 : 17)。因此,主耶穌來,祂不是要廢掉
「不可殺人」這條律法,祂乃是要對這條律法解明真義,還要使人能從內心真正活出其意義。
 關於「不可殺人」這條試命,其本意就是要教導我們要尊重人的生命和尊嚴,由於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所以殺人的,不但是侵犯了人的尊嚴,也是不尊重神。
 接下來,主耶穌對「不可殺人」所要做的補充是說,不僅殺人的行為是罪,連向弟兄發怒也是罪。主耶穌在此提醒一個基本認識 : 人看外在的做法,神看內心的動機。因為人不會無緣無故去殺人,必定心中先有動怒,才會引起殺人的行為,例如該隱是在生氣之下將弟弟亞伯殺死 (創   4 : 6 - 8)
 在 5 : 22節中,有古卷在凡字下加「無緣無故地」,可見不是所有的怒氣都是不好的,而我們也可以在舊約中看到神的忿怒 (出 32 : 10 ) (民 25 : 4),以及在新約中看到主在聖殿中發 (約 2 : 13 - 16)。神的忿怒就是義怒,是因著人的罪行和不順服的神性表現。神雖會發怒,但神是不輕易發怒,也不長久發怒。同樣地,對人來說也是一樣,當我們看見人做出喪盡天良的事,我們就應當有義怒,但聖經也提醒我們生氣不要犯罪,不能長久發怒,不可含怒到日落。
 主耶穌又用例子繼續說明這教 : 罵弟兄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判,凡罵弟兄魔利的難 免地獄的火。從這兩例子中,說明忿怒和辱罵與殺人一樣都是罪,刑罰也是一樣的在神的審判台前沒有分別。
拉加亞蘭語罵人的話,意指「蠢材」,指人在才幹和智慧方面的短缺。魔利亞蘭語罵人的話,也是意指「蠢材」,但魔利並不是指智力方面的低能,而是指道德上的愚蠢,信仰上的背叛 (詩   14 : 1) (詩   78 : 8) (耶   5 : 23)。所以,稱作魔利的人,乃是稱他們不配得永生咒詛他們該受毀滅之意。
 當人用這二詞去罵人時,就是顯示人人內心的憤恨、蔑視。主耶穌所針對的,是仇恨可以令人產生殺人動機。雖然我們沒有真的殺過人,但是心裡恨人,想要人死以及咒駡人去死,這些就等同殺人。
 在此,我們可以明白主耶穌說「不可殺人」的精義。殺人是違背律法,是犯罪。但不是犯了律法才是罪,還有其它的罪可能本質一樣,程度或許不一樣,律法雖然沒有定罪,但在神看來卻是罪。所以,主耶穌指出殺人是罪,殺人者要受審判,但凡向動怒的也要受審判 ;
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判 ; 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最後,我們來看從 5 : 23 – 26 的兩個例子中,主耶穌教導我們如何處理怒氣的原則。這裡提到在祭壇上獻禮物時,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另外一件事,就是我們欠弟兄的錢,當我們與所虧欠的弟兄同在路上時,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
 在這裡,我們可以從 24 - 25 節中的「先去…然後」、「趕緊」、「盡快處理」等字眼,找到處理怒氣的最高原則。就是說當我們與別人發生爭執時,要儘快去和解,不然會讓對方發怒而引起更多的麻煩。就算是別人不滿我們,而我們自覺沒有犯錯,但在懷怒這事情上也必需負上責任,盡快去平息和化解不和。還有在 26 節中的「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也告訴我們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小虧欠,也都要對付清楚。所以,我們必須盡力制止怒氣的蔓延,徹底杜絕怒氣。不然,我們在祭壇上所獻上的禮物是白獻了,因為神並不悅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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